第一条
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建筑师学会。英文名称:SOCIETY OF ARCHITECTS OF SICHUAN,英文名称缩写为:SAS。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第二条
本团体的性质:本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 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的社会组织。本团体是由从事建筑设计、科研和教育等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
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推动建筑事业及文化复兴为中心,贯彻五大发展理念,团结和组织四川省建筑设计、 科研及教育工作者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充 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进建筑事业发展、进步、普及与推广,促进建筑人才的成长,为四川省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。
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 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,积极开 展公益慈善活动,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,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,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
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 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。
第六条
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第七条
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发挥智库职能。设立建筑设计行业专家库,推进四川省 建筑领域的年度数据统计,提供建筑行业相关政策、法 规、标准等咨询;
(二)搭建学术平台。开展四川省建筑师学术交流、设计竞赛、 评优、技术展示、公众科普等活动;
(三)促进人才培养.开展建筑师相关培训、形成鼓励机制, 推举领域优秀人才等;
(四)加强国内外区域联络。举办地区间建筑师学术会议、活 动、交流合作等;
(五)开展对注册建筑师的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的 服务。
(六)制定建筑行业相关行业标准;
第八条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 准后开展。
第九条
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
第十条
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从事建筑设计、教育、研究、工程施工或管理工作、涉 及建设行业工作的人员;在国内外建筑教育、理论建树 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;从事全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的主要人员及在行业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;
(五)四川省内执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。乙级资质
以上设计単位可推选为理事单位。
第十一条
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单位会员: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二)个人会员: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,经秘书处审核后通 过;
(三)交纳会费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,优先获取本会信息、刊物、 资料及继续教育的机会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三条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、论坛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
(七)遵守行规、行约和职业道德。
第十四条
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缺席两次或总计三次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后,如欲重新入会,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 理。个人会员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即可。
第十五条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 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
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 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;
(十一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.
第二十一条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 会等额选举产生,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,学风正派,并热 心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热心支持本会工 作的领导干部。理事候选人由各分会、地方学会、单位会员单 位、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 推荐提名,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候选人。
第二十二条
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
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 会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 负责。
第二十四条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
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
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热心学会工作,密切联系会员,办事公正,作风民主;
(八)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 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二十七条
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 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
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.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 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
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 署有关重要文件。特殊情况下,受理事长委托,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可由常务副理事 长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
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 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组织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,并督促实施;
(五)提名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人选;
(六)决定人事、财务及重大事项;
(七)处理急需办理的有关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
本团体设立秘书处,是本团体的办事机构。秘书处根据工作 需要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部门。秘书长在理事长、常务 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
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;
(五)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
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-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
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 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
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
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 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
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
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;接受 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 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九条
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
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
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
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
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四条
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五条
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2/3多数投票表决通过,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
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。
第四十七条
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
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九条
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0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 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
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